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200元罚款。行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翻越护栏、不走人行横道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