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等室外公共区域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犬只在公共场所便溺,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1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