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200元罚款。

行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翻越护栏、不走人行横道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