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建设文明乡村。村(居)民应当自觉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