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五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一)擅自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二)擅自丢弃、掩埋、焚烧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或者其他农业废弃物;(四)在公路、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秸秆;(五)擅自将无法降解的农用薄膜粉碎还田;(六)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