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聘用专职或者兼职保洁员,建立健全保洁清运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的经费筹集方式和标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保洁清运费。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