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村容村貌、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二)庭院内外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规范;(三)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规范;(四)保洁、垃圾清运、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五)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办法;(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