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落实、强化监督。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