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中供热单位财政补贴机制,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和监督。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采暖救助制度,保障城镇低保户及其他特殊困难居民用热。完善用热居民及财政供养人员取暖费补贴增长机制。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