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爆破;

(三)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倒腐蚀性物品,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残液;

(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杆线等;

(六)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