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三)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四)倾倒腐蚀性物品,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残液;(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杆线等;(六)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