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设备保障体系,完善供热能源保障、备用热源建设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