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正常供热的情况下,经检测,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实测温度按日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二十摄氏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比例退费。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标的,供热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