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抽测和回访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室内温度检测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或者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测。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因热用户自身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在关闭户门和外窗三十分钟后进行,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