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不断提高城镇供热效能。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已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按计量收取。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收。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鼓励热用户提前交纳用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付;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租赁房屋的热费,有租赁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无协议的由房屋所有人交付。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