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建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向供热单位供应热能、水、电、燃料的单位,应当按约定参数保障供应。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