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合作市、碌曲县、玛曲县、夏河县供热期为八个月,临潭县、卓尼县供热期为七个月,迭部县供热期为六个半月,舟曲县供热期为五个月。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情况调整供热期起止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