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方式、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供用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文本应当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但实际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视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热用户改变用热面积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并结清热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