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