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