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