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张贴或者悬挂在施工现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