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