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