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节 安全鉴定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鉴申请:(一)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二)房屋危及公共安全且无法加固改造,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鉴定机构名录供其选择。申请人选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复鉴结论是认定房屋结构安全状况的最终依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