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