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节 安全鉴定第三十七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认定依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