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的认定依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