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节 安全鉴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原已采取的房屋使用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