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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节 安全鉴定

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原已采取的房屋使用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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