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三节 装修、改造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申请人要求变更批准项目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