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结构安全批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