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三节 装修、改造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和修缮、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