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实行新建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区(市)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说明书》: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

(二)结构类型、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

(三)抗震设防标准;

(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节能和白蚁预防措施;

(五)紧急避险部位。

属于公共建筑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说明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