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