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六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