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制度。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房屋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

教育、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文广旅、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检查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