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