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三条有效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对共有部分采取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项措施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分摊,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专有部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属于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需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