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下列使用安全责任:

(一)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

(二)安全鉴定;

(三)白蚁防治;

(四)加固、改造;

(五)危险治理;

(六)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