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和国有、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行使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