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业主和国有、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行使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