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权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占有、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一)业主下落不明;

(二)房屋权属不清;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