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权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占有、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一)业主下落不明;(二)房屋权属不清;(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