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九条有效保修期满后,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业主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业主:(一)因合法建造、继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基于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