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社会公众救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居民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