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从事急救医疗工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