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一)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二)损毁医疗设备或者伪造急救信息、恶意呼救,占用急救资源等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三)干扰社会急救医疗机构执行急救任务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