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一)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

(二)损毁医疗设备或者伪造急救信息、恶意呼救,占用急救资源等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

(三)干扰社会急救医疗机构执行急救任务等。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