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从事急救医疗工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