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