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导游、体育教师、校医以及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会同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等,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急救培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