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导游、体育教师、校医以及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会同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等,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急救培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