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景区(点)、大型商场、大型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制定社会急救医疗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要求配置必要急救药品、器械和设施,有条件的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互救设施,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急救技能培训。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前款要求配置的急救药品、器械和设施及其维护、更换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