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导游、体育教师、校医以及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会同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等,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急救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