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和支持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花儿展示基地、传习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花儿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挖掘、整理、出版;(五)资助花儿传承基地建设;(六)鼓励支持开展传承传播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