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授徒、培训、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花儿后继人才;(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花儿的调查、记录、整理、保护;(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花儿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实施与其资格不相符的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