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花儿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花儿和开展花儿学术研究;(二)享受花儿传承人补助经费;(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四)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花儿传承人。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